宅基地使用证( 二 )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 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 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 , 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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