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月1日已收效,关于婚姻家庭的5个新规,务必要重视
《民法典》1月1日已生效,关于婚姻家庭的5个新规,务必要关注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已开始组织起草《民法典》,历时66年,终于在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大会上表决通过,已于今年元旦正式生效 。
《民法典》生效同时,原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继承法等9部法律将全部废止,一切以《民法典》为准 。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条,其中从1040条—1148条为婚姻家庭编 。在这108条条款中,有5处是在原《婚姻法》上做了调整和修改,请你花3分钟时间关注了解一下:
【《民法典》1月1日已收效,关于婚姻家庭的5个新规,务必要重视】一、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民法典》删除了原《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这一规定,并将婚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
【案例1】
何佳佳婚前体检,查出有子宫肌瘤和输卵管双侧严重粘连等情况,医生当时告知她自然怀孕生产的可能性不大 。
何佳佳在知晓病情后,害怕因此会受到未来婆婆和丈夫王刚的嫌弃,甚至是悔婚,所以就对他们隐瞒了病情,侥幸地结了婚 。
婚后,她背着丈夫王刚和婆婆偷偷治疗,希望能早日怀上孩子 。但事与愿违,3年后,婆婆和丈夫终于发现了真相,怒不可遏,爆发了激烈的家庭矛盾 。
丈夫是家中独子,家族里极其在乎传宗接代,他们认为何佳佳的结婚动机不纯,思想有问题,即便是能治好能生孩子,也极力要求离婚,还向何佳佳提出精神赔偿 。
就此情况,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解读1】
就何佳佳故意隐瞒疾病的情况,法院会支持丈夫王刚在1年内提出的撤销婚姻的申请 。
需注意的是,要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当在知晓真相的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超过时限,法律也不予支持 。
如果何佳佳和王刚是真心相爱,当何佳佳查出自己不能正常怀孕时,本着对自己负责、对王刚的家庭负责,都应该如实告知真实情况 。
或许事先还能得到王刚及其他父母的理解和支持,然后积极配合治疗,以现在的医疗水平,这种情况也未必不能治好,怀孕的机会也不是没有 。
但是现在恶意隐瞒属于道德人品问题,人家直接就给关上了希望的大门,看来何佳佳侥幸起义,也终究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
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
李先生意外去世前,买了一辆私家车作为老婆孩子上班上学的代步车,他当时手头紧张,就向同事借了5万元钱 。借钱之事,李先生的老婆并不知情 。
李先生去世后,同事拿出李先生的借条,找其老婆要钱还账 。但李先生的老婆说,这是李先生身前的个人债务,李先生生前并未与她商量过,她并不知情,所以她没有义务还钱 。
同事讨债无门,于是将李先生的老婆告上了法庭,那么同事会胜诉吗?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解读2】
李先生生前借钱买车,是为了方便老婆上班和接送孩子,这辆车已经属于他们家庭日常生活的所需品,而且他老婆也驾驶过一段时间,享受到了这辆车给她带来的便利 。
所以依照《民法典》的条例,李先生因买车向同事的借款,属于和老婆的共同债务,他老婆有义务替他偿还 。
如果李先生买车是为了开展公司业务或者非用作家庭日常所需,而事先也没有跟老婆商量知会,则此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他老婆便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
三、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例3】
雪梅父母早亡,从小跟着姐姐长大,上学的学费和生活费也一直都是姐姐供给,她一直感激姐姐的抚育之情 。
前段时间,姐姐检查出得了白血病,医院建议换骨髓治疗 。不过姐姐一直未婚,高昂的医疗费姐姐一个人负担不起,便想放弃治疗 。
雪梅结婚后有了一些积蓄,要拿钱出来救姐姐的命,但是他的老公极力反对,说凭什么要他们拿钱出来?
眼看姐姐命在旦夕,老公的工作又做不通,钱也在老公手上管着,雪梅不想离婚分家产,她还有其他办法可想吗?
【民法典】第1066条:夫妻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
【解读3】
雪梅从小是姐姐扶养长大的,所以生了重病的姐姐也是她的扶养对象 。按照【民法典】第1075条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如果告知了相关的法律条款,雪梅的老公还实在想不通不给钱的话,雪梅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由法院判决,会直接从老公的账户划钱给雪梅 。
当然,婚内分割财产是很伤夫妻感情的,不到万不得已,夫妻也不会走出这一步,法律也不会无故支持 。除了像雪梅这种用于支付扶养人重病医药费的,还有一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婚内财产分割:
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若是夫妻在离婚期间有上述情况,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者不分 。即便是离婚后才发现有此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再次分割财产 。
四、离婚没有“久调不离”的麻烦
在夫妻一方提出的诉讼离婚中,【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在协议离婚中,增加30天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离婚登记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决意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场,才会发放离婚证,未到场者,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
五、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有了新规
【民法典】第1084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扶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在一眼看不到好结局的婚姻里,女人最舍不得的肯定是从自己身上掉下来的骨肉,如果真的到了非离不可的境地,想保留孩子抚养权的女方请注意2个时间节点,一个是2岁以内的孩子直接判给母亲,不在是局限于哺乳期的孩子;
另一个是8岁以上的孩子,有自己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的权力,所以你和孩子亲子关系的好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
当然,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首先一定是出于真心爱着孩子;其次掂量一下自己能给孩子的成长环境是不是真的优渥于对方;再者考虑一下自己是不是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来陪伴孩子成长 。
但愿每个离婚的父母,不离不减对孩子的爱,或争取或放手,一切行为都是以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将对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为初心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制,是为万千家庭树立优良家风,规范夫妻双方的行为,指引家庭成员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最终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和谐美满 。
而《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我们的出生、读书、工作、买房、买车、结婚、生儿育女、分家析产、安享晚年,从生到死所经历的事情,全都被这本法典既约束着,也保护着 。
在法制时代,法律常识是我们的”日常必需品“,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
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切萨雷 贝卡利亚说:让法律的力量跟随着我们,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时刻约束并指导我们的行为,让法律变成我们的生活方式 。
学法懂法,便可眼明心亮,能洞察社会上的大事小情,懂得规避风险,在涉及纠纷时,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社会生活中游刃有余 。
如果我们不掌握人生必备的法律常识,就会在工作生活中埋下很多隐患,如同“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小则丧失钱财,大则危及生命安全 。不学法的人,终将会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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