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爱情确已决裂”指什么?司法实务14景象帮你解惑

离婚诉讼中的“感情确已破裂”指什么?司法实务14情形帮你解惑感情是婚姻的基础 , 不管是我国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 , 所倡导的婚姻观都是以感情为基础;故而在离婚案件审判中 , 是否叛离也是要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评判基础 。达到什么程度或者出现什么情形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问题使很多离婚当事人自己都摸不着头脑 , 举证更是无处下手 。
【离婚诉讼中的“爱情确已决裂”指什么?司法实务14景象帮你解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 不仅要看夫妻关系现状 , 还应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是否有和好可能等来分析 。
结合《民法典》有关离婚相关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 , 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为以下14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既 ,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通过不法手段与他/她人登记结婚;或未与同居者办理结婚登记 , 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或者一方与婚外异性 , 虽未以夫妻名义同居 , 但同居关系却持续稳定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既 , 家庭暴力既包括直接对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的伤害(殴打、捆绑、残害等) , 也包括限制家庭成员人身自由 , 使其他家庭成员遭受了一定身体和精神伤害后果的行为;一方对负有赡养、抚养、扶养、抚育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应尽义务的 。(家庭成员包括夫或妻、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即 , 赌博、吸毒等行为应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以上 , 且接受批评教育两三次以上、送戒毒所两次以上的仍无悔改表现 。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即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1)分居的原因系夫妻双方关系出现问题 , 即感情不和所引起的分居 , 并非因工作、学习、疾病等其他客观原因所分居;(2)分居并不单纯根据双方是否分床、分屋居住为依据 , 即使是同居一室 , 但如果双方之间并无相互扶持、帮助、照顾、相敬相爱等应尽夫妻义务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分居;(3)分居时间已达到两年或两年以上的 。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即如果一方失踪 ,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其一 , 在不涉及财产、孩子抚养等纠纷 , 仅就离婚直接起诉的 , 法院是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文书和缺席审判的方式直接判决;其二 , 先宣告失踪 , 待失踪宣告判决生效后 , 再提起离婚诉讼 。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 且难以治愈的 。该情形仅适用于已经结婚 , 而因一方所患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情形;《民法典》删掉了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 , 即在双方均了解对方身体及疾病状况的情况下 , 是否结婚 , 应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各自的意愿 , 因此不能将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等同 。
7、婚前缺乏了解 , 草率结婚 ,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 难以共同生活的 。即 , 婚姻当事人在婚前相互之间了解不够 , 或是抛开了感情基础 , 为了结婚而结婚、未婚先孕为避舆论而结婚、基于父母亲人的压力糊里糊涂而结婚、一时兴起仅凭感觉而闪婚、为钱财利而结婚等盲目草率结婚情形 , 并且在婚后生活中彼此之间并未建立感情 , 共同生活矛盾不断 , 难以生活 。
8、婚前隐瞒精神病 , 婚后经治不愈 , 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 , 久治不愈的 。在《民法典》实施后 , 隐瞒精神病 , 如该精神病症状被认定为重大疾病的 , 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有关因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 无过错方可申请撤销 , 并可向隐瞒病情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但如果被隐瞒一方再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未申请撤销 , 后又想离婚的 , 可将该情形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 。对于久治不愈不能狭隘理解为 , “只有治不好时” , 如果患病一方虽然并且较轻 , 但符合其他可离婚法定情形的 , 也可判离;久治不愈外加另一方坚决离婚的态度是直接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之一 。
9、一方欺骗对方 , 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 骗取《结婚证》的 。即 , 一方在婚姻登记时明知自己条件与结婚登记要求条件不符 , 而通过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 并核发结婚证的;此行为不仅侵犯了婚姻行政管理 , 还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但如果结婚后不宜结婚的条件消失的 , 该情形就有可能不能作为离婚感情破裂的认定依据了 , 如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 , 婚后达到法定婚龄的 。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 , 未同居生活 , 无和好可能的 。该情形并未明确未同居生活的期间长短(即结婚登记时间的长短) , 但在司法实务中也是要考量结婚时间的(不考虑协议离婚情形) 。一般来讲结婚时间越长 , 且没有同居生活的 , 经依法调解无效的 ,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仅结婚几个月 , 甚至只有几天 , 一方诉讼离婚时 , 就很难单凭这一情形判断双方感情破裂或者没有感情 , 还应综合双方交往经历等因素分析判断 。
11、包办、买卖婚姻 , 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 , 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 , 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不管是包办还是买卖婚姻 , 其均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 , 与我国《民法典》平等、婚姻自由原则相悖 , 而且买卖婚姻同时也违背了《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索取财物的规定 。但如果婚后经过多年生活能够建立起感情 , 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后无法共同生活 , 没有培养形成感情基础的 , 依然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或者无感情基础 。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 ,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不管是现行《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 , 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将该情形规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 可见该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离婚诉请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特征尤为明显 。该情形对于那些通过其他方式难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请当事人来讲多了一个非常有效的纠纷解决依据 , 再也不用担心“这辈子会被对方耗死”了 。
1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 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该情形系《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干问题的意见》拟制的一种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一方背叛长期徒刑 , 对另一方不管是精神上 , 还是物质生活上都将带来巨大压力 , 是否要维持这段婚姻 , 应该给该方选择的权利 。
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 一方请求离婚的 , 经调解无效 。对该情形的理解应客观理性 , 不能“利己”化理解 。在是否生育意愿上双方持意见不一致的 , 并不能武断的定性为感情确已破裂 , 还要从其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互敬互爱、是否相互扶持、是否尽到其他夫妻应尽义务等综合分析;生育引发的纠纷只是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发因素 。
综述 ,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确实存在举证和认定的诸多难题 , 即使符合了上述情形 , 也应在法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依法判决 。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应理性对待婚姻、感情、财产等问题 , 尽量避免或降低矛盾的扩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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