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模“扩展了”

《民法典》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就要正式实施了!现行《婚姻法》将被废止!分析前,先来看下新旧法律条文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对比: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都采用了“列举+概括”的模式,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夫妻财产形式无法靠列举来穷尽,所以,仍然保留了最后第(五)项的“兜底条款” 。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略有一些变化,《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主要考虑到现在很多人,除了本职工作外,还有其他劳务报酬所得,如下班后晚上开个滴滴、整个代驾,这种兼职性质的工作,收入甚至比本职工作还多 。其实,即使不把这个“劳务报酬”增加进去,“劳务所得”目前司法审判中也会被认定为夫妻财产,只是更加明确下,毕竟当今社会,女方较男方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较多,男方收入普遍也高于女方,从侧面可以看出,立法的倾向更注重保护女方,特别是那些居家带娃的女性 。
2.在生产、经营的收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投资收益”;除了常见的个体工商户、合伙、公司收益外,“投资收益”主要针对股票、基金、期货等,这些投资收益所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在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前早已规定 。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民法典虽未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和14条所列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这几种夫妻共同财产形式进行明确,目前正在进行司法解释的整理工作,后续会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原则不会改变这几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 。
3.“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如果在遗嘱或遗赠中已明确归一方,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张三父母在遗嘱中约定,将位于××××××的房屋由儿子张三继承,作为张三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财产就属于张三个人财产 。
只有在遗嘱或遗赠中未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时,才属于夫妻财产 。但现实中,尤其在离婚阶段,往往有继承权的一方会跟其他继承人合伙搞一出放弃继承权的把戏,目的就是不让女方分割,法定继承人是基于特殊身份获得的,女方毕竟不是继承人,无法起诉 。但也有玩杂的时候,后续可能会被其他法定继承人合伙起来对付,以前有过真实案例,审理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的法官是同一人,哈哈,有口难辨,最后法官认可了当时和其他继承人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的效力 。
总结
虽然民法典对现行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表面上感觉略有扩大,但实质意义不大,只不过是想在“形式上”表达下民法典更倾向于婚内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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