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一对夫妻离婚,女方索要“芳华补偿费”25万?法院还真判了

宜兴一对夫妻离婚,女方索要“青春补偿费”25万?法院还真判了离婚协议中约定“青春补偿费”是否有效?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协议中约定“青春补偿费”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最终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男方按约支付给女方122550元 。
小张与小夏结婚数年,2017年双方婚姻走到尽头,办理了离婚登记 。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公司经营权、车辆等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约定男方小夏支付女方小张补偿款55万元,分五期支付 。
签订协议次日,双方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前述55万元补偿款的构成及支付期限作出详细约定,其中24万为房产售得款、6万资产分割款、剩余25万为青春补偿费 。协议签订后,男方支付了30万元房产售得款及资产分割款、27450元青春补偿费,余款222550未按约支付 。女方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男方按约支付尚欠青春补偿费中已届付款期限的122550元 。
审理中,双方对于“青春补偿费”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争论不休 。男方表示,青春补偿费不属于财产分割款项,属无效条款,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损害赔偿情形,所以无需支付补偿费用 。女方则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男方应按约履行义务 。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小夏之间关于离婚补偿款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男方小夏按约支付尚欠到期款项122550元 。
判决后,被告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实践中,因结束婚姻关系而约定“青春补偿费”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事实上,“青春补偿费”并非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其未有相关规定,法院对于以“青春补偿费”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恰当确定其性质和效力,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一方出于尽快离婚之目的或出于感激、同情、愧疚等情感而在离婚时自愿向另一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合法有效 。
【宜兴一对夫妻离婚,女方索要“芳华补偿费”25万?法院还真判了】(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编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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