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扬州市区遛狗不牵绳将被罚款( 三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饲养犬只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依据《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改正 , 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
(二)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 , 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
(三)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 。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经犬只留检机构通知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认领被收容犬只或者拒绝认领被收容犬只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 ,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月18 日起施行 。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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