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扬州市区遛狗不牵绳将被罚款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 , 新规规范了市区养犬行为 , 保障了公民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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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大管理 , 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 , 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 ,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养犬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内容 , 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 防止疫病传播 。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
(二)处置犬只扰民、伤人事件;
(三)查处涉犬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
(二)监测和处置狂犬病等犬类疫情;
(三)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活动;
(四)对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犬只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影响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三)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网格化社会治理要求 , 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 劝阻违法养犬行为 , 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 , 制定文明养犬公约或者规约 , 并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 , 引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 , 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
养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 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处理 。
第十二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 , 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 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 , 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 。
第十四条 养犬人持犬只免疫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信息登记 , 领取犬牌 。
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 , 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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