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怎么样 离职就不发年终奖 中泰证券离职员工状告原东家 看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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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和公司之间因奖金支付而产生的分歧经常发生。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案例显示,中泰证券新三板业务退休员工兰某向中泰证券索要代扣奖金25.6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中泰证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向兰某支付代扣奖金10.25万元。中泰证券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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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要求扣除奖金25.67万元
【中泰证券怎么样 离职就不发年终奖 中泰证券离职员工状告原东家 看法院如何判】兰于2014年6月30日加入齐鲁证券,担任中小企业金融部质量控制部高级经理。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8年6月29日。2015年9月,齐鲁证券更名为中泰证券。兰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6月底辞职。因双方对蓝某的奖金支付存在分歧,蓝某申请仲裁,要求中泰证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扣发的月奖金184,918.23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扣发的月奖金71,795.29元。
中泰证券提交的《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部门奖金发放原则为“当月收入,次月发放”。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全体人员奖金按发放金额的50%发放,预留的50%作为业务风险准备,年终计算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规定,奖金发放日已离职人员不发放奖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泰证券认为兰签署了管理办法。他的公司在2018年8月完成2017年统一计算时,兰已经离职,没有参与2017年统一计算,所以2017年为兰预留的奖金不应该再发放。
但兰承认自己的签字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金发放原则,但表示自己并没有实际看过《管理办法》,且《管理办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没有公示,也没有明确公布时间。
为证明《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中泰证券向法院提交了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公布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大会决议的通知》和《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工资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项:劳动合同期内,因非公司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不再参加年薪制和奖金计算;
第四十九条:公司确定的各系列员工工资标准是核定各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依据。各单位在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工资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工资分配。相关措施由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签字确认实施,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中泰证券表示,《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是《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上级文件,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制定的。前者虽无兰签约学习记录,但兰应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一审:中泰应向员工支付奖金10.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支付预留奖金。
首先,分析预留奖金的性质。根据上述规定,奖金为“当月收入,次月发放”,每月按一定比例发放,并预留一部分作为业务风险准备金,年终计算后发放。就算预留了,其实也是员工每个月应得的奖金,只是在发放时间上有所延迟,但还是属于工人每个月应得的工资。
其次,《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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