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出轨 李银河谈“出轨”问题:爱情、婚姻中的忠诚( 二 )


第二种情况就是单纯的精神出轨
也就是所谓的柏拉图式爱情,即婚姻一方与第三人有纯粹的精神恋爱。
常常有网友问我,老公老是在网上跟一女的聊天,这算不算精神出轨?
虽然这有点感情出轨,但家庭还是挺稳定的,婚姻关系也挺稳定。他只是说了一些模棱两可的话,我认为这没什么。
女性也会有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在生活中很欣赏一个特别性感的男人,在精神上甚至对他产生了爱恋,但只要还是忠实于婚姻的,没有跟对方发生过肉体关系,那就无可厚非。
第三种情况是精神和身体的双重脱轨
这种情况非常容易导致婚姻解体。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有三种可能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就是直接离婚。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出轨的人应该承认错误,深刻检讨,认真批评自己,然后得到对方的原谅,维持婚姻关系。
第三种处置方式可能比较前卫,对大多数人并不适用,只有很少的人有可能做出这种选择,那就是开放式婚姻。
假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有恋情,他不是随便玩玩或者故意犯错,而是真的有恋情,想建立亲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关系特别好的夫妻可能会在夫妻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接受第三人,即采取公开结婚的方式。
虽然这算是出轨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但是太前卫了,多数人恐怕难以接受。
即使在西方,也只有少数人能真正接受这种做法。上面提到,夫妻双方同意婚外性行为,其实是一种公开的婚姻。
在此类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关系很明确,是永远不会变的,但是夫妻二人约好,对对方的肉体出轨不加限制。比如说,你真的想去跟其他人发生关系,我也不反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是夫妻权利平等的,男女双方都不应该约束配偶的身体出轨。不能说只有男人会出轨,女人不会。他们只能在家忍受。这种公开婚姻类似于换配偶活动,但不同的是,换配偶活动是约定主体的短期一次性出轨。

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在谈过三种不同的出轨情况以及三种处置办法之后,再说说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关于出轨的处理,一直有很多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是否要通过法律来惩罚婚外性行为。
我记得在 2000 年,由于当时婚外恋出轨的现象大量增加,有一些人主张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恢复通奸法。其中一个专家稿主张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诉诸司法解决。
这个司法和解意味着什么?说白了,让警察抓奸。
这个提法一提出,立即引起巨大争议,当时人大法工委跟社会学界征求意见,我们全都表达了这个态度,就是绝对不能恢复通奸法。
这种想法非常不合适,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这是一个涉及结婚人口 40%左右的行为,如果要求警察来介入,那么警力是明显不足的。如果设立了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又执行不了,或者只惩罚到少数没有逃脱的人,而让多数犯法的人逍遥法外,将会极大地伤害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个原因是对婚外性行为有两种立法态度,
有一种是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有一个好的结果,比如很多西方国家设立了家庭伴侣关系法,用比较松散的伴侣关系来取代严格的夫妻关系,用这种做法来保护那些不想进入严格的一对一关系的人;
另一种立法态度是从道德角度进行审判,主要目的是严惩和打击作弊的一方。通奸法其实是一个很落后的东西,就像一些阿拉伯国家实行的石头惩罚一样,把那些通奸的妇女放在街角,让路人用石头打死她们,这是野蛮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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