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全文发布( 三 )


残疾人饲养导盲、导听和扶助等服务犬只的 , 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限制 。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犬吠干扰他人时 , 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二)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利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楼顶、楼道、电梯间、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五)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 ,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 , 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束犬绳全程牵引 , 束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8米 , 或者装入犬笼、犬袋 , 做好安全防范;
(三)及时清除犬只便溺;
(四)主动约束犬只避让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
(五)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 , 采取收紧束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安全措施;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 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因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重点管理区的 , 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 , 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 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 主动约束犬只避让他人 。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全文发布】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 ,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 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 ,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 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 ,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残疾人携带导盲、导听和扶助等服务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 , 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限制 。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 , 收容流浪犬、弃养犬和被依法没收的犬只 。犬只收容单位应当制定犬只防疫、领养等制度 。
收容的流浪犬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 , 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日内领回 。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回的 , 视作弃养 。
第十五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训练、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犬只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取得犬牌的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 , 养犬人可以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鼓励养犬人减少养犬数量 , 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 。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 , 由养犬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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