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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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号)
2021年10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 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现予公布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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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 , 现决定予以批准 , 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1年10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改善城乡环境卫生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规定 。
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严格规范、禁限结合 , 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 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 , 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 , 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犬只疫病防控、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等工作 , 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犬只准养登记 , 负责所辖一般管理区的流浪犬捕捉和移送 。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 , 负责犬只准养登记、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捕捉收容等工作 , 依法查处不文明养犬等行为 。
公安机关负责烈性犬和大型犬认定、狂犬捕杀 , 配合流浪犬收容等工作 , 依法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 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 。
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倡导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就养犬管理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 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劝阻、制止无效的 , 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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