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伤人”频发,菏泽各小区养犬状况如何?( 二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小区内大型犬只牵绳较普遍 ,
小型则少有牵绳 ,
采访人员采访中未有宠物犬咬人事件发生 ,
但犬只随地便溺现象比较突出 。
11月25日下午 ,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赵胜利介绍 , 截至目前 , 我市今年被猫狗咬伤而接种狂犬疫苗的将近10万人 。总体来说 , 我市农村养狗数量是减少的 , 城市养狗数量呈上升趋势 , 人们的防护意识和及时接种疫苗的意识整体是上升的 , 每年接种疫苗的剂量是增加的 。采访人员随后从市公安部门获悉 , 我市养犬登记工作正在前期筹备中 。
目前 , 我市正在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 营造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是创建内容之一 , 与养犬相关的“文明养犬”是否跟上步伐 , 也成为衡量我市社会文明的一把标尺 。这不仅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 严格地进行监督与治理 , 还需要小区物业公司积极配合 , 宠物主人们的认真执行 。
10月12日 , 菏泽市召开《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 会上提出对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处罚 , 对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法律责任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均适用本《条例》 。
其中主要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法律责任如下: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处罚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 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
(二)对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制度 ,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 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
(三)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 , 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 违反规定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养狗 , 规范是关键 ,
不仅规范狗 ,
更重要的是养狗的人!
对此 ,
你有什么看法
可在留言处讨论~
【“狗伤人”频发,菏泽各小区养犬状况如何?】来源: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