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企业不能说裁就裁( 二 )


其三、只能发生在企业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可见,用人单位并不等同于企业,前者包括后者在内。非企业的组织,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名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企业不能说裁就裁】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企业不能说裁就裁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
第4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性裁员对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法律要求企业履行一套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可见,经济裁员的法律程序条件极其严格。
其一、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因为是大批量裁减人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利益,为了避免劳资双方形成对立,法律规定企业在实施裁员前必须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且听取其意见,其立法目的是让劳资双方在事前进行积极沟通,有效减少由此带来的冲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仅仅是“听取”而已,并不是要工会或职工“同意”,也就是说,不管工会或职工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进行裁员的。
第二,裁员计划要上报劳动行政部门。一是让劳动行政部门了解企业裁员的相关情况,给企业一些指导。当企业裁员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监督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裁员,避免企业违规经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举报”是告知的意思,企业可以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允许或批准就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优先原则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里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裁减人员。”
其一、优先留用原则。法律规定了三种优先留用的人员,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往往年纪较大、家庭负担较重,在社会上往往属于“强势群体”,若裁减这些人员,离开企业后再就业往往比较困难。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强势群体”的权益,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在进行裁员时,优先留用这三类人员。
二是优先招聘原则。企业的经济性裁员主要是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而不是工人自身的过错。为了保障下岗人员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优先录用”的原则,企业应当遵守。
经济性裁员的补偿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实属无奈,法律给予准许,但是,为了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和基数,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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