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利息 “关于禁止高利贷和利率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金融借款变相利息的规范
《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五十一条规定,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或者减少相关费用。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或者相互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但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办案指引,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从严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任何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递延费”等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如果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为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企业用资成本,对于金融机构的变相利息也应予以规范。实务中,一些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外另行收取财务顾问费,包括投资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大多与该笔金融借款直接相关,却不直接表现为利息等直观的融资成本。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或是为规避相关监管规定,或是为了满足金融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的需求等。从实质上来看,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都是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这与国家提出的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精神不相符合。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包括财务顾问费在内的相关费用的合规性,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监管部门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一是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金融咨询费、咨询费,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二是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2016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其中对商业银行相关收费进行了规范。财务顾问费大多数情形下均是为了收取而收取,一般只是形式上提供服务,因此,主要违规情形是质价不符。近些年,财务顾问服务领域大量银监罚单的主要处罚依据便是财务顾问服务的质价不符。质价不符,即商业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包括服务不值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情形。质价不符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服务内容无针对性。如提供的服务内容多为银行业务产品、融资方式介绍,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服务报告提供的资讯均为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财务顾问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部分服务报告质量较差,服务报告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且部分服务报告出现大量拼凑和逻辑错误。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不同阶段提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财务分析报告对不同领域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几乎相同。服务记录造假。如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竟然“分身”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部分财务顾问服务资料后补痕迹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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