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判几年 贪污了 判几年 怎么判( 二 )


3.贪污、贿赂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贪污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拒不说明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别重大的,可以判处死刑。但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心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情形的。,不需要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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