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判几年 贪污了 判几年 怎么判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串通,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对贪污罪中“财产”的理解
1 .公共财产和国有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属于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属于非法占有。在这里,公共财产的外延大于国有财产,包括国有财产。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扶贫等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的社会捐赠或者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有财产是以公共财产为基础的。”
【贪污判几年 贪污了 判几年 怎么判】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而不是向社会公开。数额较大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3.被虚假索赔骗取的保险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执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判几年 贪污了 判几年 怎么判


文章图片

二、关于贪污罪量刑数额标准和从重情节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作如下理解。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拒不说明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没收财产: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拒不说明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