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问题 李文亮训诫事件:错误的不是查案而是方式 别把警方做靶子
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因发布不明肺炎相关信息被警方约谈的事件终于有了权威官方的调查结果。3月19日,国家监委调查组发布了《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从李文亮医生个人简历和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公安机关谈话和训诫、确诊后院方救治、去世后善后情况,及调查组对警方处置的工作建议等五大方面,详细介绍了与李文亮医生有关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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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监委调查组建议当地公安机关撤销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之后,武汉市公安局通过“@平安武汉”两次发布“情况通报”,认为对李文亮医生训诫,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于是撤销训诫书,并对涉事的派出所副所长杨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办案民警胡桂芳是被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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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对涉事派出所的副所长和民警给予处分,其原因在于:第一,李文亮医生在派出所接受谈话、训诫时,警方一方除了民警胡桂芳,还有另一名辅警。但是,胡桂芳在训诫书上签字时不仅署上了自己的名字,还签上了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而实际上,徐某并未参加谈话。
第二,根据笔者的了解,一般来说,谈话、训诫时是需要有两名民警的,而此次调查组通报中可以看出,是民警胡桂芳和1名辅警,并未遵循需两名具有人民警察资格的办案人员在场的原则。
所以这第一、第二两点可以看出来,警方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程序违法的情况。
第三,涉及到“适用法律错误”。在国家监委调查组的调查通报指出,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医生在自己的一个校友群里中分别两次转发、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等信息。在派出所接受谈话时,李文亮医生表示,在社交群中发有关SARS的信息是不对的。
也就是说,李文亮是以医生的身边标签发布了有关疾病方面的信息。那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则上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训诫”可以理解成属于“警告”范畴内的。但是上述列举的第二十五条则提出了限定条件“疫情”,轻微是行政处罚,并不含有“训诫”这一说。
所以从这个层面解释,涉事派出所对李文亮医生进行训诫,确实是“适用法律错误”。
以上我们是分析了为什么涉事民警应该被处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也因为公安方面存在多方面错误,所以当国家监委调查组公布了调查报告后,公共舆论一方面大呼“正义终究不会迟到”,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将矛头指向公安,似乎把李文亮医生“受冤”的火一股脑的发泄到民警身上。
但是,事情就这么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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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发现初期,“不明肺炎”并未引起较大重视和传播,看到相关信息的大多数人只以为是一种病而已,谁也不可能预想到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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