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纪要 《股东会议纪要》是股东会决议,还是合同?( 二 )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陈某签订的《股东会议纪要》;
二、由被告张某、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偿付原告孙某公司设立投入款168393.35元、217825.25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提起诉讼,等等。形成普通决议,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即可。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公司合并或解散,等等。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有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或3/4通过。
本案中,关于费用支出等等一系列问题,双方均已经通过《股东会议纪要》的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通过该纪要的方式记载下来,应当被认定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虽然原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形式上并未规定有会议纪要,但也并未穷尽合同的形式,本案的股东会议纪要应当属于其他无名合同的范围。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