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国防教育】谈谈民兵工作( 二 )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未经教育改造的,人民武装部应当请求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请求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或者逃避参军、参战、在武装部队面前维护公共秩序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违反职责士兵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撤销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任务的单位,由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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