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

本文转自:天津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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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时
要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
多次引发关注
那么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
民法典对此问题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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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按照民法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 , 夫妻在照顾老人、子女或配偶 , 以及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的一方 , 离婚时应当享有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 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 , 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 , 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 ,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3)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 即无论双方对于婚姻破裂是否有过错 , 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 。
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 , 个案具有特殊性 , 劳动价值也无法完全客观量化 , 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全面综合考量 。一般来讲 ,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 , 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 , 则补偿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 。比如 , 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远比洗衣、做饭等投入的体力、精力更多 , 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 。一般来说 , 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越多 , 越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 越有利于家庭财富增加 , 因此 , 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 , 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法官提醒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 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 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 , 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 。需要注意的是 , 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 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 , 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 , 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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