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大桥 凤凰沱江大桥重大坍塌事故珍贵视频( 二 )

三是机制砂含泥量相对较高,最大为16.8%,远超不超过5%的要求。碎石含泥量为2.6%,超标不超过2%。四是使用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合格,烧失量在5.22%-5.98%之间,不能满足不超过5%的标准要求。
2.砌筑工艺不符合规范
一是设计要求主拱圈砌筑方案为“二环、二带、六段”,但实际施工改为“三环、五带、六段”,砌体按“田”字形无序铺设或分块较多,造成砌体整体性差。
二是主拱圈、横墙、腹拱、边墙连续施工,在主拱圈未完全达到设计强度时进行落架作业,导致砌体缺乏最小养护期,拱圈提前承受拱上荷载,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
三是拱圈砌体强度仍在发展,弹性模量较低,腹拱侧壁和填充段受力不平衡不对称,导致拱圈变形和受力不均。
第四,环在不同温度下无序闭合,导致拱圈产生额外的永久温度应力,削弱拱圈的强度。
3.拱圈砌筑质量差
关节宽度极不均匀,最大位置超过10厘米。部分砌体不密实,未分层振捣。砌体有空孔,下雨或洒水维修时桥下漏水现象普遍。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有13项,其中0号站拱脚砌体质量最差,宽约4m。
事故的间接原因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甚至相关主管部门都对西地沱江大桥坍塌事故负有责任。
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桥梁施工相关法律、标准,擅自改变原主拱圈施工方案,违规使用石块,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时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不合格等问题进行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去桥上检查。
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未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投入监理力量不足,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未督促整改,并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数据未实测时签字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有关主管部门、监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
事故预防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技术调查报告中,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技术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杜绝赶工期行为。加强工程招标管理,严格市场准入。选择施工队伍时,不仅要仔细考察施工企业的资质,还要考察施工企业的施工经验和实践能力。建设单位不得违章指挥,不得超越职权行使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加强施工技术管理,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加强原材料质量、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勘察设计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完善施工设计指导。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并对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进行详细说明和技术交底。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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