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碰法律红线 远离枪弹犯罪
经常上网的人,估计都熟悉“社交大王”和“加特林”这两个词
你可以想象私下卖枪的葛望发生了什么。然而,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卖加特林的葛望!”希望你不要因为个人爱好而藏枪藏弹。触犯刑法的后果非常严重!
案情回顾
近日,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涉嫌犯非法运输弹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为方便其在野外射鸟,向其朋友张某甲、询问子弹从何而来。张某甲说自己有子弹,查出他持有的149发长运动子弹交给了牟伟。然后安排妻子张某义将子弹交给李。张某义在火车上携带子弹时被安保人员发现,立即被公安机关控制。李某、张某甲、牟伟也相继来到此案。经鉴定,张运输的运动长款弹药属于标准民用弹药,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弹药类别。庭审中,4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最后,法院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做出了判决。
【王哥加特林第四部 王哥 冒蓝火的加特林真不能要啊】
中国法律中的枪支弹药管制条例
我国对枪支、弹药等实行严格的管制,非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团体及个人不得非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和私藏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告意义
枪支、弹药属于国家法律严格管控的危险品,此类危险物品一旦流入社会或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将给社会安定、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但社会上仍有一部分人认为持有子弹的目的是个人欣赏,不会影响社会治安;还有人认为不使用子弹,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有些人甚至不知道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枪支弹药是犯罪行为,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本案的理由是被告不懂法,不懂法。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法律意识,切莫触摸法律底线。公民家中如有枪支、弹药的,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不要受到好奇心驱使,尝试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购买枪支弹药或零部件,切忌侥幸心理作祟,务必遵守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受刑法追究。
_原题是:《王哥!冒蓝火的加特林真不能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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