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限购令细则 2016年合肥限购政策出台 细数往年合肥限购政策实施细则( 二 )


第四,实行区域住房限购
在市区内,暂停向市区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销售新建商品房;在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款之日前两年内,暂停向在市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居民家庭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合格的购房人销售商品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5.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根据银发〔2015〕305号、银发〔2016〕26号关于城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相关政策,将城镇居民家庭首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住房但有一套购房贷款记录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城镇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在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城镇地区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把关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金融监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各类非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匹配业务的机构,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六、严格控制公积金贷款
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员工购买第三套住房时,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停止异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备案价格按照项目地块内同面积、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提高备案价格;重新备案的价格超过6个月的,涨幅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涨价”方式超备案价销售。
八、落实特殊人群住房保障措施
分类梳理城市人才住房“刚需”,加快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制定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出租、出售符合条件的人才。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2016年,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提供不少于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相关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加快分配入住。
9.加强房地产市场联合监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重点查处违法预售、囤积房源、囤积房产等违法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涨价”等价格管理违法行为。公安、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捆绑销售”、发布和翻炒虚假广告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行为。房地产、建设、土地、规划、价格、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的公开,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正确分析、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错误猜测和言论误导群众。对编造信息、虚假报道、制造、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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