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机动车与宠物狗相撞,法院这样判……

摩托车与宠物狗相撞
人伤、宠伤、车亦损
赔偿责任
孰大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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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十堰市郧西法院这样判

2021年6月
陈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
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村道行驶
与王某饲养的宠物马犬发生碰撞
陈某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陈某、宠物狗受伤
车辆受损
陈某受伤住院治疗后
伤情经司法鉴定损伤残疾
程度评定为十级
陈某与王某因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遂诉郧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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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认真分析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多次组织二人调解
但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
法官依法判决
对陈某与王某的责任比例
审慎作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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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饲养的宠物犬奔跑时
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
发生碰撞
导致陈某摔倒受伤
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
应对损害结果
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
驾驶机动车
在村民居住集中的道路上行驶
在行驶过程中
未尽到控制车速、观察路况等注意义务
与奔跑的宠物犬
发生碰撞
在碰撞发生后
应急处理不当
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导致自身受伤
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
具有重大过失
故依法可减轻
王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碰撞发生的原因
作用力大小及损害结果
综合酌定对陈某的损失
王某承担35%的责任
陈某自行承担65%的责任
【【十堰】机动车与宠物狗相撞,法院这样判……】来源:十堰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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