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必读:计划生育政策及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及法规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又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婚后必读:计划生育政策及法规】(9)盆周山区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镇(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子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12)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

2、再生育审批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查 。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计生局 。

(3)县(市、区)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市、区)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

3、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核实签字后,报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

(3)经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后报区计生局审查并签注意见;

(4)区级计生局按规定报市计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

4、如何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证机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证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或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 。

办证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村(居)委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证明 。

相关程序:

(1)在离开户籍地之前,持上述材料到主管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证 。

(2)持证人到现居住地15日内,向当地乡(镇)、街道交验《婚育证明》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应交近期1寸照片2张) 。

注意事项: 

(1)对暂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卡》,并在2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婚成年男女和已婚男子,也原则上在2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2)成年流动人口应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无锡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 。

(3)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的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5、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1)立案: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计划生育行政违法行为,如计划外生育等,应先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由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对计划生育违法案进行调查,对主要违法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核实,而后研究该行为是否应付行政法律责任;

(3)审理: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结后,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要求和证明,以便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裁决: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审理案件后,作出处罚决定,并签发决定书(或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然后送达被处罚者亲收,必须要有送达回证;

(5)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通常是由做出处罚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来执行,也可以授权委托相应部门代执行 。

6、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领证对象:

本省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在校学生;

②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③现役军人;

④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⑤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⑥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⑦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

(2)、申请程序

①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已批准生育的带《生育证》,已落实上环、结扎等节育措施的带有关证明,已交计划外生育费的带交费收据,已婚育龄妇女应查环查孕的带妇检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公室申请 。

②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一般即时发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日 。

7、哪些公民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条例》规定:

(1)夫妻不符合再(照顾)生育条件生育的;

(2)双方婚姻状况都是未婚,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3)已有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又与婚姻关系之外的 他人生育子女的;

(4)对符合再生育条件,间隔时间也够,但是未经批准生育的,或者间隔时间不够生育的;

(5)当事人在已经违反上列之一的规定的情况下,又再次违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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