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请指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 二 )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 。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
相关规定
①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
②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 , 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
③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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