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房地产交易网( 二 )


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
第九条 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 。信用分值的计算按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一)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80%留存;
(二)信用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90%留存;
(三)信用分值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留存;
(四)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10%留存;
(五)信用分值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20%留存 。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现金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 应当向区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 。
(一)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计划;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申请使用的预售款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应当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应当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资料;用于支付配套安装工程款的,应当提供相关配套安装工程合同材料;配套安装工程完成时,应当提供相关安装工程验收材料;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等凭证 。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 , 若监管账户内留存的预售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留存额度的 , 超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仅凭《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直接申请提取 。
(四)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的,提交《商品房预售款结束监管申请表》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首次确权登记材料 。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资料,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
第十二条 区交易管理机构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需要前往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进度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受重点监控的项目,根据实际审批手续确定出具审核意见时间:
(一)审查资料 。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 。申请使用的预售款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 ,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施工单位用款申请核准用款;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核准用款;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 , 申请使用的款项应当在预售款总额的10%以内核准用款 。
(二)现场查看 。若项目达到工程节点的变动调整阶段,应当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情况 。
(三)批准使用 。同意使用预售款的,区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 , 用于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
(四)银行划款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区交易管理机构加具核准意见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信息 , 于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预售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