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作为其费用结算机构 。在选定的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与其认定的特定病种诊治相关的医保费用,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 。
3、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标准执行 。参保人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
注:同一单门诊医疗费用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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