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全文 广东省2021年最新通告( 二 )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 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 , 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两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 , 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
第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