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 福州便民自行车( 二 )


第十八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逾期不附加红色标识等情形 , 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