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再发文指导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自行联合组织实施 。每年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本区(县)当年度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总结 。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津贴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 不得以虚报年龄、隐瞒辞世等方式欺骗领取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 。
附件:
1、汕头市高龄津贴新增老人审批表.doc
2、汕头市高龄津贴继发老人审核名册.doc
3、汕头市高龄津贴发放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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