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 三 )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津贴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 不得以虚报年龄、隐瞒辞世等方式欺骗领取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 。
【汕头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附件:1.汕头市高龄津贴新增老人审批表
2.汕头市 区(县) 镇(街道)高龄津贴继发老人审核名册
3.汕头市区(县)高龄津贴发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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