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揭阳市垃圾分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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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第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处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ㄒ唬┌凑展娑ㄅ浔干罾掷啻砩枋⑸璞敢约昂细竦墓芾怼⒉僮魅嗽?nbsp;, 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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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⒐芾硖ㄕ巳缡导锹己屯臣泼咳帐占⒃耸洹⒔龀 。ǔВ┖痛淼纳罾?nbsp;, 并按规定将相关的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ㄋ模┌凑沼泄毓娑ㄖ贫ɑ肪臣嗖饧苹?nbsp;,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ㄎ澹┌凑展娑ㄅ涮孜廴痉乐未胧?,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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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以焚烧为主要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不足或者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可以纳入现有焚烧设施处理 。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可以拒收,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拒绝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信息统计制度,统计和分析辖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及运输、处理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的行政管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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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窗凑找蠼ㄉ枭罾掷啻砩枋?,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
 ?。ㄈ┙拥较喙乇ǜ妗⑼端摺⒕俦?nbsp;, 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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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