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 300号( 二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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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