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二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 , 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 , 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