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 珠海人才引进单位审核( 二 )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条件 , 但确属企业急需的业务骨干人员,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引进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户口准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
每年引进的业务骨干人员总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 。
第三章 业务受理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国家、省驻珠海企业、市属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其注册地所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第十一条 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系统提出申请,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 。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
经审核无异议的 ,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 。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
第十二条 经核准引进的申请人,可依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 , 3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引进,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
第十七条 在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3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并纳入单位及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五)有利用人才引进进行收费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才引进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实施期间,我市原有的有关人才引进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