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温补贴申请常见问答 清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0( 二 )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1.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 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十二、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现实中,个别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向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免费的清凉饮料 , 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仲裁、诉讼)解决 。
十三、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和条件是什么?
答: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共计5个月;符合高温津贴发放的人群有两类:一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 。因此,在每年的6-10月间,只有属于上述两类人群的“高温作业者”才能领取高温津贴,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的 。
十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甚至停止工作,是否可以因此而扣减员工工资?
答: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扣减你的工资,你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因为《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止工作的,不得因此扣减员工的工资 。
十五、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答: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规定 , 《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已经废止,因此,非高温作业人员每年6-10月期间是否发放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
十六、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中暑,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在高温天气下劳动,很可能发生中暑 , 为切实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十七、什么是高温天气?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所以高温天气的认定应以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
十八、高温天气期间,对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答:由于身体原因,怀孕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