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2020年江苏省骑电动车的新规( 三 )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ㄒ唬┰诜腔档滥谛惺唬?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ǘ┰诜腔档滥谛惺皇彼俨坏贸骞铮?
 ?。ㄈ┳袷亟煌ㄐ藕诺啤⒔煌ū曛尽⒔煌ū晗?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ㄋ模┯龊斓剖? ,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ㄎ澹┳淝凹跛俾小⒆⒁獠t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芯诵泻岬朗奔跛俾校?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 , 停车让行;
 ?。ㄆ撸┬芯挥薪煌ㄐ藕诺牡缆肥?nbsp;, 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ò耍┰谝辜浠蛘哂鲇杏辍⒀⑽怼Ⅵ驳鹊湍芗惹榭鲂惺皇? ,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ň牛┓伞⒎ü婀赜诜腔档缆吠ㄐ械钠渌娑?。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
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 。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 。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 。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 。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 , 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
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绿色出行;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 。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道完好 。
第二十九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 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