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落户新政正式出台时间+细则 苏州人才落户新政正式出台时问( 三 )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信息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 。
审核不予通过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
(六)户籍迁移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 。省内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 , 可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 。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 , 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 。省外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外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予以办理 , 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应要求携带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还需携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人才落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要强化对各级受理机构在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落户各环节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审批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落户具体业务经办,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落户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 。要制定完善办事指南 , 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说明,并对相关申请表格建立电子文档,供申请个人和单位下载填报 。
(三)各申请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为申请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提供便利 , 畅通落户通道 。暂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落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 。申请单位应主动与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委托保管关系,并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人才集体户的迁入、迁出及人员变动情况核对等管理工作 。对疏于管理的申请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暂停或取消人才集体户迁入手续 。
(四)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 ,  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
(五)本细则与《通知》同步执行 , 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
网申入口:http://szrczx.jsszhrss.gov.cn/Fronts/Home/Index(注:2022年3月31日9时起 , 苏州市人才落户、毕业生落户、人才落户直通车和集体户管理等业务将迁移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新系统”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