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 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ㄒ唬┗亍⑵笫乱档ノ缓蜕缁嵬盘宓鹊ノ?nbsp;, 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
?。ǘ┡└辈芳呈谐 ⑸坛 ⒈龉荨⒕频辍⒂槔殖∷⑸唐痰染∷?,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
?。ㄈ┗ ⒒鸪嫡尽⒊ね究驮苏尽⒐徽境 ⑽幕」荨⑻逵」荨⒐啊⒙糜尉暗愕裙渤∷?nbsp;, 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
?。ㄋ模┕贰⒊鞘械缆芳捌涓绞羯枋? ,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
?。ㄎ澹┙ㄉ韫こ痰氖┕は殖 。┕さノ晃斗殴芾碓鹑稳?。
?。┏鞘凶≌形镆捣衿笠凳凳┪镆倒芾淼?nbsp;, 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
?。ㄆ撸┡┐寰用竦?,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
按照前款规定 ,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 。
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约定 。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但是,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数量等 , 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可以在住宅区、居民点主要出入口等区域相对集中配置 。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ㄒ唬┙⑸罾掷嗤斗湃粘9芾碇贫?,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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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3质占枋⑹占萜魍旰眉爸鼙呋肪痴?。
?。ㄋ模┒圆环戏掷嗤斗乓蟮男形枰匀案妗⒅浦梗欢匀圆话凑展娑ǚ掷嗤斗诺?nbsp;, 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ㄎ澹┒苑鹕罾掷嗍占萜髂诘纳罾?造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逊掷嗟纳罾直鸾挥煞舷嘤σ蟮牡ノ唤惺占耸?,并做好相应记录 。
?。ㄆ撸┓伞⒎ü婧凸嬲鹿娑ǖ钠渌霸?。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和单位实行生活垃圾内部驳运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 。
第二十条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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