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 , 每年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进行调整 。
7.工伤职工因伤情加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退休后因伤情加重,经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从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不再重新鉴定 。
8.退休后被首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 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其用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按首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执行;其中一至四级人员 ,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9.因工死亡职工有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的 ,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10.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 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三、注意事项
1.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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