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参保人员到我省流动就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允许各设区市在处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时,对缴费年限、是否接受到达退休年龄的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等方面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 。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 ,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关于规范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医保江苏省内转移】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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