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呼和浩特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2022年呼和浩特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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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各旗县区财政局,各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县区邮政快递企业,各参保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5号)、《关于确定2022年工伤保险核定基数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240号)《关于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43号),我市将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有关工作 , 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差额调整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2022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个人缴费核定基数上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300%,即20253元;个人缴费核定基数下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即4051元;职工本人工资在4051元到20253元之间的 , 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核定 。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9号) , 2022年8月1日之前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 2022年8月1日之后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基数上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300% , 即20253元;下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即4051元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 按照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
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2022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基数之和核定(不涉及个人缴费) , 应参保职工基数上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的300%,即20253元;下限为6751的60%,即4050.6元;应参保职工工资在4050.6元至20253元之间的,按照工资确定基数 。
(2)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 。
(3)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5号),对能够确定工资总额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确定基层快递网点行业风险类别为五类 , 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