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 。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
九、不得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镇政府(管委会))
十、引导线上看房、线上选房和线上交易
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大力引导各楼盘采取线上看房、线上选房和线上交易 。同时,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靠前服务、优化流程,积极帮助房地产企业促成交易 。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
积极发挥在海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一线力量作用,有效配合基层社区公共卫生供给和应急管理 。对在海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财政补助 。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二、合理调整工程价款
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引导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化解工程结算纠纷 , 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执行 。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三、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项目采购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按《海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海财发〔2020〕6号)执行,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镇政府(管委会))
十四、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 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即报即批” 。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 , 加快手续办理 。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区镇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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