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全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待遇保障有关政策通知 扬州社保异地就医( 二 )


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自信息系统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一类门特参保患者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暂不定有效期限) 。推进优化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流程,逐步实现在异地转诊医疗机构的院端HIS系统直接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 。
四、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报销待遇
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发生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外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再区分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和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比例统一为70% , 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后 , 不再享受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待遇,且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当期医保年度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不累加计算 。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