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复审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
经复审,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 , 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其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该申请人公租房申请,并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 , 说明理由 。
4、核准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申请人的公租房保障资格,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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