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泰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文件( 二 )


第十条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重点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特别是长期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 。
第十一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
第十二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其本人每月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 。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尊老金 。政府尊老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据财力状况、老年人数量、年龄等确定和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情况 , 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第十五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由政府供养 。各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十六条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 。
法律服务组织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
公证机构在首次办理以老年人为公证申请人的扶养、赡养协议公证及遗嘱公证时,减半收取70周岁至79周岁老年人的公证费用 , 免收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公证费 。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
第十七条新(改、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
第十八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
第十九条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
鼓励社会投资的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
第二十条各地公共所属绿地、林地、空地、操场、广场等,有条件的可以为老年人就近晨练、健身、广场舞等提供方便 。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体育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应当给予免费优先安排 。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展助餐、助浴服务 。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供电、供水、供气、维修等服务行业 , 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优惠服务 。
第二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等公共服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加大优惠力度 。
第二十三条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各地、各单位应当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人、为老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敬老助老活动 。
第二十四条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 ,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