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
2.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 。在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情况下,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银行版个人信用报告 。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状况、名下房产、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 , 需要借款人及配偶特别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应至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 。
3.在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贷款管理人员应组成会审小组,赴现场实地查看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核查房屋建造、翻建或大修部位的情况,抵押物价值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情况等,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 , 在《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现场核查情况表》中签署核查意见 。
4.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和《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现场核查情况表》,预审贷款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受委托银行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 , 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 。连同借款人的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并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
八、贷款发放
公积金贷款抵押审核前,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 。贷款发放前应符合缴存公积金的规定 。受委托银行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 如所购住房为期房,须在办妥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如所购住房为现房 , 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 。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 。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 受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承建(修)方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
九、办理地点
贷款承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紫金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等21家银行指定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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