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太原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二 )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
依据: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城市快速路行驶;(三)最高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十一)逆向行驶;(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越线停车、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依据: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需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
依据: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一)佩戴安全头盔”;(三)其他安全措施” 。
第六条:驾乘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公安民警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 。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公安民警可以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