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 , 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 , 其落户时间可以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算起 。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卡” 。
24、原长沙市户籍,因去外地读书将户口迁到学校,毕业后又迁回长沙 , 要重新计算落户时间吗?
因工作调动、读书、刑满释放等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
25、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后另购有房产,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 , 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 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26、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收入、户籍、人口等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申请变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因收入、户籍、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调整的 , 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变更保障 。
27、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
28、单位自己筹集了公共租赁住房,应该如何申请?
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 , 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局和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
29、对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公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情况异议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 , 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异议人 , 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口头方式告知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并于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信息、公示及异议核实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将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长沙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职能单位核查材料、公示表等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局 。
30、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申请吗?
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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